台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3年度辦理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核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第四次修正
一、目的:為表彰本市勞工堅守崗位,盡忠職守,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以及對國家建設、經濟發展的貢獻,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參選資格:凡於本市轄內已向本府登記立案並加入市級總工會之工會會員,工業會所屬事業單位內之現職勞工,及本府公部門現職勞工。自表揚年度之前五年具備下列各款情事者,工會或事業單位得向初審單位推薦其參與選拔市模範勞工:
(一)經法定會議選拔者。
(二)勞工保險年資達5年以上者。
(三)加入工會及從事本業達5年以上,經工會發給證明者。
(四)按時繳納會費,經工會發給證明者。
(五)從事本業敬業樂群,工作認真,或有研發與創新事蹟,經工會或相關單位考核獎勵有證明者。
(六)參與協助工會辦理聯誼活動、會籍清查、教育訓練等有具體事蹟,經工會發給證明者。
(七)從事工會運動或參與社會性、公益性活動,有證明者。
職業勞工填寫附表一,企業勞工填寫附表二。工業會勞工填寫附表三。公部門勞工填寫附表四
三、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推薦資格並不遞補所缺名額:
(一)曾當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表揚年度之前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如同時受有諭
知「緩刑」、「易科罰金」者則不在此限。另因推動勞工事務而受宣告者,亦不在此限。其他非屬前開情形而有刑事犯罪之判定或涉有重大嫌疑者(如已被起訴、刑事法院雖已裁判但判決尚未確定或有其他涉及刑事犯罪而嫌疑重大),由決選小組議決其得否參選。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或有累犯
紀錄者。
(四)新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推薦會員參加選拔;前開所謂「新成立未滿一年」,
係依工會成立日至推薦選拔之送件截止日計算未滿一年者。
四、推薦單位及推薦名額
(一)產(企)業勞工由該產(企)業工會推薦,職業勞工由該職業工會推薦;各工
會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下者,薦送一名。但會員人數每超過五百人者,得加薦送一名,最高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二)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由工業會所屬各事業單位初選並推薦一名;經工業會
初審後之推薦名額,臺南縣工業會不得推薦超過十五名,臺南市工業會不得推薦超過五名。但本局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其推薦名額。
(三)本府一級機關單位推薦所屬單位勞工,一個市政中心僅得推薦一名。
(四)同一年度之選拔及表揚,一位勞工不得重複受推薦。
五、選拔作業
(一)由各工會推薦者,將有關資料函送初審單位(由勞工局協調)辦理初審。
(二)由各事業單位推薦者,將有關資料函送市(縣)級工業會,由工業會依法定
會議辦理初審。
(三)本府公部門各一級機關單位推薦者,將有關資料函送勞工局辦理初審。
(四)各推薦單位應將模範勞工之選拔方式及結果或會議決議資料,與本實施計畫第
二點所列各項之佐證資料各10份及素行調查同意書一份,「函」送初審單位。
(五)各初審單位應將初審合格選拔表、相關資料、名單等,於每年三月中旬以前送
達本局函轉本市警察局調查有否第三點情事後,交本市模範勞工決選小組辦理決選;市模範勞工不得超過四百五十人。但本局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名額。各單位推薦名單經評審總平均分數未達決選標準者,不予表揚,其單位名額亦不予遞補。
(六)為查察各模範勞工上項素行,各參選人應填具同意書〈如附件〉並選拔資料由
推薦單位函送初審單位,如未能檢附同意書致無法查察素行記錄者,則不予當選且其缺額不予遞補。
(七) 市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含選拔表)及同意書,有工會組織者,由初審單位轉發各推薦單位;未成立工會之事業單位,則由工業會轉發各推薦單位。
六、決選小組:
(一)成員: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包含本局勞資關係科長及市級勞工、資方團體各推薦一人組成。
(二)任務:辦理本市模範勞工之決選。
(三)其他:本小組由本局指定人員負責連繫、文書作業;並由初審單位指派一名負責資料登錄、統計工作。
七、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配合五一勞動節擇日一次辦理。
(二)表揚地點:由承辦單位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表揚方式:每人頒發獎牌一座、紀念品一份。
(四)其他獎勵:1.補助國外參訪2.與市長合影留念3.市長宴請模範勞工。
八、經本府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但未入選全國模範勞工者,予列本市模範勞工名單,依本計畫予以表揚(仍應符合第3點及第5點第1款之規定)。
九、本局得將本項活動委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十、本計畫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工局年度預算-勞資關係與福利-勞資關係-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計畫所需表格由本局訂定之。
十二、本計畫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勞工勞保年金調整公聽會紀錄
一、 辦理時間:102年4月1日上午
二、 辦理地點:台灣菸酒公司善化啤酒廠禮堂
三、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四、 協辦單位:台南市各總工會
五、 主 席:王局長鑫基
六、 出席人員:簡建忠教授、陸敏清教授、周志聖老師、本市各級
工會理事長或代表
七、主席致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潘主委說,大家甲案不要乙案也不要,到底要什麼方案,也要說出來。坦白而言,要由總工會來辦這場公聽會確實有其困難度,遂邀請本市五大總工會暨基層工會理事長出席,由勞工局邀請幾位專家學者以抛磚引玉方式說出他們的構想、想法,激發各位的看法。也請總工會理事長做些筆記,我相信勞委會一定還會邀集總工會級再作研商,勞工局也會作彙整資料。本公聽會也邀請市籍立法委員參加,作為他們在立法院修法時之參考資料。首先請簡教授先做說明,盼能提出對勞工較為有利之方案。
七、 各專家學者引言
(一)簡建忠教授發言略以:
大家早!說來慚愧,直到現在勞工朋友選擇的機會確實不多,大家的想法(一)制度是否可以不變,我們要依舊制領到我們可領到的即可,但大家也很清楚,照現在制度領下去,的確是有些人領得到,但未來有更多的人領不到,而這其中包括我們的家人、朋友。雖然勞工朋友為維護權益向政府抗爭是很重要的手段,但最終還是要回到談判桌上研商可行之道,如此,不只我們拿得到,我們的家人、朋友,也才都可以領得到。這辦法不外乎增加年金的收入(也就是可以領的人,少領一點,讓痛苦延長一點,調整幅度小一點,依比例少拿一點。尚未領到的多交一點)。
對勞工平均薪資聽來很嚇人,平均4、5萬元者很多,但低薪者也不少。投保薪資低者,受到影響者比較小,制度下可先行保障投保較低者,投保高薪者可否犠牲一下(但心裏必然不悅)。制度有點巧門,基本上先領年金者是佔便宜,雖說佔便宜似乎不妥,但這是制度所設計,讓我佔了便宜。大家都知道,年金是以最高薪資60個月平均值為準,但接著把投保薪資降下來,但為何還可領那麼多呢?這巧門已被發現,但大家並沒有急切去改正。是誰該為缺失負責?坦白講,年金給付應是多少才是合理,我沒能力精算,因為精算不是我的專長,雖然似乎有點不負責任,但每一小變動都應讓大家知道,每一小變動都應讓損失減少到最小。因為今天已都沒有武器了,唯有可領者少領一點,可以多交一點者多交一點,只有這情況才可讓多數人都可領到。今天抱著卑微的心情與大家學習,聽了二位專家學者與諸位理事長之高見後,或許可提供個人想法,以供各位參考,謝謝!
(二)陸敏清教授發言:
今天大家齊聚一堂,要我一個年青人來講勞保年金問題,讓我有點心虛。因為大家都很資深,但我還是必須以學者的身分來跟大家談談。誠如簡教授所言,今日我們的目的,無非是希望將來大家都可以領到錢,這是重點。如果照舊制,某種程度可能誠如報章媒體所說的那麼悚動,勞保會破產。即是現在可以領到錢,以後就領不到錢,為了讓以後大家都可以領到錢,制度設計上就必須調整。個人資料可能老舊,100年9月勞保人數約968萬人,數目極為可觀,每一投保背後都有家人。制度的變動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所及,不可小視,代表家庭經濟收入的來源受到影響。公聽會的目的是聽取大家的意見,要讓政府知道,出來講話是有必要。我覺得我們有心聲,其實不只各位有意見,僱主也有意見。勞保是勞工、僱主、政府各自要負責的制度,假設制度有變革,保費上調整不會只是勞工要負擔,老闆也要負擔。如何在彼此對話上大家各退一步,讓制度可經營下去,各位也不預見那天勞保倒了。某種程度上制度改革,各位勞工朋友都有資格領到錢,這是公聽會目的。各位經驗豐富,開放各位暢所欲言。因為各位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重點不在我們所言。容我暫時說到此,謝謝大家!
(三)周志盛老師發言略以:
局長、簡教授、陸教授、台上各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在場各位勞工朋友,大家早!我也是利害關係人,因為我是投勞保,王局長雖然貴為局長投公保,但他的勞保是保留的。自去年開始探討勞保年金改革案以來,我從來都沒有受電視媒體邀請、訪談或評論,今天是第一次。感謝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給我這個機會,我也是台南人。我是中正大學勞研所畢業,在學中感謝簡教授論文之指導。今天受邀參加公聽會總要有貢獻。說到公聽會,我不知道各位對這主題是否都清楚,容許周老師先確定三件事。(一)相信大部分勞工都與周老師一樣同樣認為,這一制度是不是可以不要改變,相信沒有勞工朋友說我同意改變,但以目前情勢看來,雖不敢說是必然,走勢卻是很明顯的。勞委會有版本、勞工團體有版本、資方也版本,周老師也有想法,等一下大家討論過程中,在回饋時候周老師會提出具體建議,雖非最好,至少在勞委會版本上提供勞委會參考。(二)勞保老年給付共有三種領法,這次改變僅其中一種。勞保年金一次請領者,依最高薪資5年平均值,改採漸近調至15年平均值。我來自企業界人資部門,這一情況,薪資一下是會調降很多的。第二件確定的是:所得替代率1.55%是有改變的,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者沒改變仍是1.55;3萬元以上部份改變為1.3%。這思維好嗎?等一下周老師會有建議、想法。第三件確定之事:任何法律皆是可修正的,但有基本原理原則,即是信賴保護原則、不溯既往原則,法律穩定性如被破壞,政府威信必然蕩然無存。目前勞工請領金額在新法通過後必然短少,大家再也無法相信法令了,這是勞委會要三思之事。再次,投保薪資以漸進提高至180個月,我不知為何採15年,那麼一次給付為何用最後3年平均,勞基法舊制退休基數用退休前6個月平均,這是立法的一致性嗎?我認為15年也許是可以討論的。目前就提到這裡,等一下我會有建議,替代率部份我先保留。
八、 各市級工會理事長發表意見:
(一)台南市總工會林勝男理事長發言略以:勞工局大家長王局長、簡教授、陸教授、周老師、前台南市總工會蔡理事長、各位令人尊敬的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理監事、會務小姐大家好!剛才教授們對勞保年金說了很多,事實上我們也非專家,這些辦法都是教授制訂出來,要我們去感受。對與錯坦白講,我們也摸不著頭緒。年金領3、4年,心情越來越不好,過程中勞工朋友、工會理事長都知道,感受非常痛苦。但是,總工會也沒有失職,二次號召勞工朋友走上街頭,表達咱們的不滿與憤怒。說實在的,最好是不要改變,要咱們坐在這裡提出更好的辦法是不可能的,這一條路要走下去,只有大家減領一些、多繳一些。站在服務勞工的立場,希望勞工局多為勞工設想。王局長是勞工出身,與勞工必然站在同一陣線上,賴市長也非常關心。勞工是最辛苦、最弱勢的一群,希望維持勞工朋友一點點尊嚴,這是我與大家共識之處,不要退休後無所歸。希望大家群策群力提出辦法以供勞委會參考,這是我的期待,締造雙贏的局面。
(二)大台南總工會陳美靜理事長發言略以:最受尊敬的王局長、簡教授、陸教授、周老師以及令人尊敬的工會領袖、好朋友大家好!今天要感謝王局為我們辦這場公聽會,勞保年金,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照顧勞工,說的冠冕堂皇其實只是一個假數字而已。98年開辦至今4年,卻於101年10月放出風聲,說勞保將於106年會倒,害得人心惶惶,趕緊去辦勞退,一次退或月退閙得沸沸揚揚,身為勞工幹部心裏也非常難過。無論如何勞工一定要團結,今日公聽會連一位立法委員也沒出席,根本沒人理我們。剛才林理事長說到台北抗議也沒人理我們。政府說要聽取勞工心聲,其實不然。勞保年金改革甲案說領到一次給付金額時打7折,在我們身體狀況走下坡之際,卻要打7折,這合理嗎?所以我們更要團結,大家說是不是。今天我們有很好的專家學者撥冗出席,就是要為勞工設想提出第三方案,謝謝各位。
(三)台南市職業總工會施龍麟理事長發言:王局長、陸老師、周老師、簡老師,各位與會理事長,大家好!勞工退休金總平均大部份僅領1萬3千元至1萬4千元,與公教人員退休所領不成比例。勞工領了退休金,老人年金6千元也沒有了。勞工是低收入戶,政府應給予最基本之保障,這是我的心聲。
(四)台南市職業工會總工會史副理事長發言:我是職工總副理事長,最後發言者有一難處就是該講的,大家都講完了,雖是如此,但我還是必須講出說我的心聲。剛才提到台北抗議之事,遇是沒有效果,以其丟鷄蛋表達不滿,倒不如拿來炒飯。職工總102年1月18日邀請勞委會前來美學館座談,雖然勞保局長、職訓局長均出席,但也是沒效果,希望王局長能為勞工朋友著想,提出好的方案。
九、各產、職、企業工會理事長發言:
(一)乳畜工會代表發言:大家的心情是沈重的,要我們提出方案,誰也無法精算。勞工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希望「公平」對待,勞保的虧損政府有責任將其填補回來。希望勞工局能提第3方案,成為各縣市領頭羊。政府應將軍、公、教不合理之處改正過來。例如公務人員服務滿30年即可不用再繳健保費,而由政府補助,農保、漁保也有優惠,這些都是不公平之事,再次強調「公平」的重要性。
(二)大台南婚禮設計工會陳英玉發言略以:雖然勞保年金的改革令人無法接受,但整體看來改變似乎是趨勢,期盼以漸進調整方式來降低痛苦指數。1、基本工資計算目前以60個月平均計算,可否採96個月或120個月,而不是180個月。2、目前最高投保薪資為43900元,實際上領比此數較多者,亦大有人在,可否調高投保薪資。
(三)台南縣米食工會、台南市中餐工會邱瑞忠發言略以:勞保年金改革勞委會擬辦38場次公聽會無異是要勞工朋友背書而已,甲、乙二案我們都不要,請勞工救星、足智多謀的周老師等專家能提出丙案,造福勞工。
(四)台南市果菜運送工會蔡忠生發言:勞委會所提甲乙改革方案,均無法讓人接受。1、甲案實際精算所得替代率為1.24%;乙案所得替代率為1.47%。甲、乙方案建請維持1.55%替代率不變。2、建請調整「平均投保薪資」以60至120個月期間計算,因為過長的計算期間使得年金數額與退休前薪資水準差距過大,所得替代水準被壓低,無法承擔期間物價波動的不利結果,從而降低年金的保障功能。3、建請勞保「費率」每年調高1%至2018年達上限13%,往後再視每年財況再議,才更符合客觀情勢。
(五)大台南縫紉工會陳理事長發言略以:勞保年金對勞工而言是最重要的,而保障勞工最基本的需求也應是政府責無旁貸之事。為大局著想個人一再規勸勞工朋友,勞保老年給付一定要選擇按月請領,較無後顧之憂,也不致增加孩子的負擔,一次請領有其潛在的風險。勞保年金改革,勢必會減少請領金額,但政府必須「公平」、「合理」對待,製造階級對立必定會造成社會問題,政府應審慎處理。今天公聽會立法委員都沒出席,如何聽取勞工的心聲。
(六)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張理事長發言略以:如果勞委會是從節流資金平衡並永續經營的概念下,作甲乙二建議案行勞保給付中的老年給付之年金給付,縮減打折且追溯已發年金,其實,無論是甲案或乙案,其共通點是平均投保薪資計算皆由最高六十個月增加改為最高一百八十個月,所以是一牛剝二皮,降所得替代率及大降平均投保薪資,所以,引起全國勞工憤怒甚至走上街頭集體抗議。雖然,勞委會宣導已主辦百場年金說明會,但本質上卻像是說明會,而不像本次由台南市政府主辦的公聽會,持開放態度。
退休年金是百年大計,我主張有二點,
第一點:退休責任應有三種層面,青天/白日/滿地紅:
第一層滿地紅是最基礎應屬於政府責任,可以社會保險方式提供保障,提供最基礎的退休保障以穩定社會安全,不求吃魚翅鮑魚,只求餓不死,約提供退休所得替代率約3到4成保障,為打破階級對立,不再區分士農工商,只要是從事勞務獲致報酬皆一律參加勞保,沒工作者就一律參加國保,廢除公教保、軍保,這些人的舊年資可帶人、帶錢、帶年資併入勞保,以1.3%給付。入勞保後年資就比照勞保1.55%給付。
第二層白日是屬於雇主責任,每位勞工有自己的貢獻度,與職場的特殊性,此屬於個別雇主責任。
第三層青天是屬於自己的責任,要滿足自己的退休規劃,首要是靠自己年輕時的理財規劃,少時不努力,老來徒傷悲,不正是如此嗎?
第二點:實務接觸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工,常碰到勞工會遭遇到一種困窘,到底是要一次請領落袋為安或是請領年金給付?往往舉棋不定,也常常三心二意。我建議可比照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採中庸制度,一半一次請領,一半年金,例如,原一次請領領100萬,月領年金約1萬,未來可以,一次請領50萬落袋為安,另同時可月領年金5千元,如此,政府的財務壓力不也舒緩一半嗎?
十、專家學者回應
(一)簡教授發言略以:第一、三位我是彈頭,第二、我是公教人員我不廻避,今天我們沒做錯事,是政府做錯事。我們沒有紅燈右轉,是箭頭要我們轉我們才轉,勞工、公教人員對政府而言誰是弱勢?受僱者才是弱勢。情況到此,如希望能領得到,少領一點要嗎?能忍受少領多少呢?現在是少領多少我們可以接受。我不是說乙案最好,如果乙案是我們的底線,每月少領約390元,坦白說,少領390元而無法生存者應是不多,如果真的無法生存,我們也必需為他申請救助。精算,其實是喊出來的,390元不行,那300元可以嗎?與雞蛋一斤多少錢是大盤商喊出來的一樣。大家或許認為政府200億撥補不夠,可以追加,大家以為這與我們沒關係,其實多是我們的稅金。我們都是弱勢者,我們甘願能忍受到什麼程度,是260元嗎?。我算是比較不負責任,所以先算出我們能忍受多少,才來算費率,謝謝。
(二)陸老師發言略以:剛才很多人發表意見,其實多是講自己的心聲。辦年金就像以前發老人年金一樣,學者研究,如不排富條款,每人都領6,000元,反應在稅收上都超過6,000元,以前領消費券3,600元,也是一樣,到最後必然入不敷出。社會保險都有財務的問題,早晚都有財務的危機,誠如新聞媒體告訴各位的,多有破產問題,財務狀況不只勞保出問題而已。制度要長治久安,就要調整,不調整也只挖東牆補西牆而已,受影響的不只是勞工而已。社會保險都有問題,公教、軍人只是服從性比較高而已。現在因為制度的不一致,讓人相對的有被剝奪的感覺而已。依權力的的立場而言,我們只是拿回我們應拿的而已,這並沒有不對的地方。今天是制度出了問題,勞委會的人今天不在場,否則我們可以問當初制度何以如此設計。制度要改革,誠如簡教授所言,看我們能忍受到何種程度。所有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次到位,一次到位似乎公平,其實不然。改革必須逐步地做,前提必須公平,而且要有一說帖,至少是可以妥協的。目前的制度是走不下的,改革要合理,讓大家都可得到依存的保障,公平性與一致性被兼顧。除了老闆本身,所有的人都是受僱者,只是有的老闆比較好,有的比較不好罷了,遇到的問題都是一樣。只改勞保,其他的社會保險不改,只會讓勞工更加不滿而已,何況現在不改更待何時。謝謝各位!
(三)周老師發言略以:要提出丙案對二位教授與周老師而言是不容易的,但不提,沒有具體建議似乎又不好。我們看,社會保險那一項沒有虧損,農保只剩下喪葬死亡給付、健保不用說否則為何要有補充保費,社會保險要站在公平角度付出。一次要處理掉不合理是一項太大的工程。如果非改不可,甲案從法律的思維來看我較不認同,從乙案的角度去談,三萬元以下1.55%、三萬元以上1.3%。我建議投保薪資、5年60個月不變,三萬元以下1.55%維持不變,三萬元以上讓他以1.55%領到一次給付額度時,才降至1.3%領取。依設計,那時已經72、73歲,衝擊性較低,至少確保己經領到一次給付的額度。我不敢說是最好,但提供這意見供大家參考。
十一、各工會代表回應;
(一)台灣菸酒公司工會朋友發言略以:主席,三位老師!我非常感謝周老師提這一觀念,就是投保薪資3萬元以上者,以1.55%繼續領,直到領到一次給付額度時,才降下1.33%,這理念非常好。剛才周老師提到,法律是不能溯及既往的,等一下請學法律的陸老師為我們說明一下。民國97年為了辦勞保年金也辦了公聽會,所以才有這制度,但實施了4年,現在又要修法了,誰能保證4、5年後不再修法。不斷地修法,置勞工的權益於何地,如能確保法律的穩定性,周老師所提的方案,是可以勉為接受的。
(二)台南市食品雜貨運送工會吳理事長發言略以:王局長!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工會領袖先進大家午安!勞工是最弱勢的,專家學者立法、修法都沒有考慮到勞工,要勞工繳得多、慢領、領得少。世間那有這種保險,如有,這保險必倒無疑,有人會去投保才怪。請專家學者為我們計算一下,以平均薪資3萬元、年資25年、替代率1.55計算,每月才領11,625元,比高雄市政府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月11,870元還少,依內政部統計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約13,500元。低收入戶不只戶長才有,眷屬也有,但勞保年金眷屬是沒有的,勞工自已繳錢才有。前幾天,勞委會南下舉辦公聽會竟有勞工行政主管說,勞工領到一次給付額度時,就已够本,其餘是多領的,個人則反問公務人員退休金是否也有打7折的制度嗎?此話如出自專家學者之口尚情猶可原,但出自勞政行政主管之說,真是令人無法接受。勞工本身並非反對改革,以往軍公教享特權非常不合理,要改革就必須全面改革,不能只勞工改革。我們贊成年金改革多繳晚領,但決不能更改1.55%的替代率,勞工年金要有地板,在此呼籲勞工朋友必須團結,謝謝。
(三)金屬建築結構工會林理事長發言略以:各位專家學者,最關心勞工的王局長,各位理事長大家好!以1.55%,投保薪資3萬元,月繳保費約7,000元,以投保年資30年計算,我們所繳金額約210萬元。勞保年金以1.55%計算,每月約領14,000元,約需15年之久方能回本,況且以後的保費是很高的,僱主必然反映成本於勞工身上。商業保險賺錢,社會保險賠錢,當然一部份是照顧勞工所致,但是,經營管理不當也是其中因素之一。我弟以150萬元買基金每月約可領8,000元左右,如僅以4%獲利計算,勞保基金必可賺很多。可是委託不當卻賠了數百億,所以必須慎選經營操作人員,沒有能力者我們就必須唾棄,如此方能確保勞工的權益,謝謝!
(四)集中市場零售攤販工會陳理事長發言略以:主席,各位專家學者與會理事長大家好!謝謝周老師提出丙案,個人認為可行。但基本薪資建議可不可以提高,60個月平均薪資維持不變。72歲時3萬元以上者稍為調低所得替代率應該勉強可以接受。
(五)王局長:我們請陸教授回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陸教授發言略以:我回應剛才先進所提問題,法治國家強調所有事都由法律定,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但行政機關遇到滯礙難行之時就必須申覆。要維護所有勞工權益,就不能溯及既往。周老師所提修正案對勞工個人衝擊較小,政府不能說沒錢、財政會垮之事,政府是要概括承受,承擔所有責任的,雖然沒錢就是萬萬不能。1.55%領到一次給付額度時降為1.3%之方案,我建議下降的幅度採漸進式調降如0.1、02…等等方式,把勞工的衝擊降到最小。70幾歲時,開銷不是減少而是反而變多的,雖然政府的財況依然艱困。我回應,法律的變動是可以接受的,這個時代沒有什麼是不變的,一個金融海嘯就把大家攪得天翻地覆,我們只能透過資訊公開方式不斷提醒大家,只有在變動中尋求最大公約數,尋求大家可接受的調整,調整漸進而且是客觀的,希望制度能繼續經營下去。第二點延續剛才討論之事,個人的生活保障不能單靠政府,在個人生活保障有三層責任,第一層(最低層)由政府來照顧弱勢的人,第二層是職業別的保險如勞保、公保,第三層最重要,自己為自己生活負責。靠山山會倒,自己的生活還是要靠自己,以上二個回應,謝謝!
(六)台南市木工工會謝秘書長發言略以:局長,各位專家學者大家好!當然我反對甲案乙案,甲乙兩案我們都不要,談判的技巧不是馬上將自己的底牌掀出來與政府談判,這是不對的,老師所提方案我們無法同意,請勿列入丙案。我們的第三案就是「公平制度」以後要到65歲才可勞保年金,請問有誰願意僱用你到65歲,那一個職業工會勞工願意繳到65歲,大家都以60歲為基準。60歲至65歲的展延年金20%我們不要,我們只要6%就可以,這是不合理的制度。公、勞保差的太多了,當然有人說勞工的最低薪資應是多少,也請專家學者為我們算一下。另一個是「能力問題」,為何王永慶能政府卻不能,與其要一個只會拿勞工開刀的官員,不要也罷!政府提撥制度已經定案,200億如果不够,就提撥300億,反正這也是我們的錢,為何公務人員就可以,而勞工卻不可以,這是公平問題,我們第三案就是「公平制度」,其他只是談判技巧而已,謝謝!
十二、綜合各方意見主席結論:
(一)希望總工會理事長們能向勞委會反應。範例上均以60歲為基準,平均壽命為82.2歲,平均餘命為22.2歲。老師們是否能抓到勞工平均壽命到底是多少?是80歲或79歲?事實上以後要等到65歲才可以領勞保年金,範例上以60歲為基準,平均餘命為22.2歲是錯誤的,應予更正,否則是會誤導人的。
(二)二位教授、周老師以他們的構想來與各位互動。今天是不錯的,有「公平性」、「法律性位階」、「周老師A、B兩案功能性建議」、「提高基本薪資」、「60個月堅持維持」之建議,簡教授、陸教授周老師的互動能力都很強。今天的理論不代表官方的立場,只是提供一個互動平臺,把大家的意見集合起來,做為決策者之參考。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3年度辦理工會會務評鑑實施計畫
一、目地:為鞏固工會組織及健全工會財務,發揮工會功能,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評鑑對象:依法在本市登記立案之各產、企、職業工會。
四、評鑑日期:預計103年2月至5月,本局另發文通知。
五、評鑑小組: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局及勞保局、健保局共同組成。
六、評鑑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臺南市103年度職業、產(企)業工會評鑑計分表)。
七、評鑑方式:
1.由評鑑小組前往各產、企、職業工會會址實地考評。
2.評核工會最近1年度之各項會務運作資料,各工會務必於評分表頭填寫會計年度起迄日期,以便審核。
3.備妥書面資料:受評工會依評鑑計分表之「評鑑項目」備妥佐證資料(含會議記錄、會務活動、預決算執行、存款簿、帳冊、憑證、零用金保管、基金收支運用、勞健保收繳、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並依序排列。未檢附具體佐證資料者該項不予評分。
八、評鑑結果:依評鑑成績評列等第。
1.優等: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者。
2.甲等: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九、不予評列等第情形:
1.評鑑成績未達80分者。
2.最近一年度,工會發生重大財務問題或其他足以影響、損害工會名譽及會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3.評鑑計分表內有『◎』符號項目,為必備項目,其中有一項未具備者。
十、獎勵:評鑑成績為優等者頒發獎金及獎牌、甲等者頒發獎牌,並擇期公開表揚。
十一、經費:評鑑獎牌、獎金及評鑑所需相關費用由本局年度預算-勞資關係與福利-勞資關係科目項下支應。
十二、本計畫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政府照顧職業災害勞工慰問金發放要點
100.03.29府勞福字第1000211688號令訂定發布
100.12.30府勞福字第1001001599號令修正發布
102.09.27府勞福字第1020867217A號令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因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受傷住院等罹災勞工及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罹災勞工,指事故發生時設籍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勞工。但情形特殊而有慰問之必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或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審查符合職業傷病、失能或死亡者。
四、本市轄區內如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職業災害,本府除得主動關懷慰問,並視實際情形,專案簽准先行發給慰問金。
前項受傷住院之勞工,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一至三萬元慰問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外之其他職業災害,得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本慰問金發放金額標準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級至第三級新臺幣十萬元、第四級至第七級新臺幣五萬元。
(三)受傷住院:
1.受傷住院連續四日至六日:新臺幣三千元。
2.受傷住院連續七日以上: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職業災害事件,前項各款慰問金之請領,以發給一次為限。但已依前點或前項其他各款請領慰問金者,應予扣除。
六、死亡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前項所訂同一順位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具領。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死亡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發給後,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七、申請人應於勞保局初次核定為職業傷病或職業災害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四)勞工保險局初次核定職業傷病或職業災害公文正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明細表。但職業災害死亡勞工遺屬如有特殊情形,得僅檢具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勞工身分文件。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依前項第四款但書之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期間自其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確認之日起算。
第一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同一職業災害,已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後因發生較嚴重之情形而得再申請其他種類慰問金者,如所需申請文件與初次申請檢附資料相同,得僅檢具影本。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如已核發者,由本府依法追繳之:
(一)同一職業災害已向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慰問金。
(二)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慰問金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南市勞動安全基金支應,並於預算額度內按申請順序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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